三个案例背后的算法用工与人格权守护

■编者按

当前,算法正在深度介入劳动过程、重塑管理逻辑与权益分配格局,旧有的法律框架与规则体系受到巨大冲击。职场涌现出AI蒸馏复刻同事、平台借技术外壳规避用工责任,算法黑箱造成维权举证失衡等新型用工隐患。本期《法治周末》推出专题,结合司法案例,解析新技术催生的新型劳动法律风险,正视算法权力滥用隐患,探讨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敬请关注。

“当人工智能全面浸润职场劳动与日常生活,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个案层面的司法救济,更要构建司法判例引领、行政监管兜底、行业自律约束、集体协商补位的多元治理体系。以民法典筑牢人格权底线,以劳动法规约束算法用工边界,以监管强制算法规则公开透明,以持续判例统一裁判尺度。归根结底,技术永远应服务于人,而非支配人;算法可以优化效率,却绝不能消解劳动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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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陈境峰

当人工智能能够精准复刻一个人的声线、语调乃至职业表达习惯,当算法悄然接管骑手的派单节奏、配送时效、收入命脉与职业安危,当互联网平台凭借封闭的算法黑箱,单方定义对错、施以惩戒……

“人工智能与平台算法正在突破工业时代单位制的时间、场所与组织控制,催生区别于传统团体性劳动的个体性数字劳动,算法深度介入劳动过程、重塑管理逻辑与权益分配格局,旧有的用工规则与权利边界被全面打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剖析了三起相隔经年的司法判例,而这三起看似是彼此孤立的民事纠纷,实则揭开了AI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自然人的人格特质能否被企业无偿征用、数字化变现?算法管理的技术外壳,能否成为平台规避用工责任的挡箭牌?在代码封闭、规则隐秘的黑箱之下,普通劳动者与普通用户的权利,该如何被看见、被守护、被救济?

人格特质成为隐形数字资产

配音师殷某未曾预料,一次寻常的有声读物录制,竟成了自身人格声线被悄然收割的开端。一家智能科技公司仅凭他单部录音素材,借助AI模型完成音色拆解、训练复刻,批量生成商业化文本转语音产品对外售卖。这套根植于他个人声线的AI配音,在全网悄然传播,而作为声线本尊的殷某,始终被蒙在鼓里,既未知情,更未获得任何授权与补偿。

2023年4月,这起在北京法院落槌的人格权纠纷案,也成为国内AI声音商用侵权的标杆个案,戳破了当下一个隐秘现实:在大模型与音色克隆技术普及的当下,普通人的声线、语调、发音特质、职业语态,正被悄悄资源化、商品化。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法官王湘羽向记者表示,依托数据提取、人格复刻、能力迁移等特性,AI蒸馏技术快速落地。一些用人企业通过收集、提取员工的聊天记录、工作文档、经验习惯等数据,借助AI蒸馏技术生成具备特定人格特征、可替代人工完成工作任务的智能模型。于员工而言,企业抓取的信息涉及员工个人的经验、认知、沟通和行为习惯,其个人信息、隐私权等可能受到侵犯,亦可能产生被“物化”、被取代的恐慌,削弱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归属感与劳动尊严。

王天玉在研究中特别警示,企业运用AI对员工语音、工作行为、决策思路进行深度学习与模式萃取,将个人专业能力、沟通风格等人格要素异化为技术资产,本质上模糊了职务成果与个人人格权益的法律边界,极易造成对劳动者私域权益的无偿侵占。

前述案件庭审交锋的核心:企业持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是否就能理所当然将他人声线用于AI训练和商业变现?职场中盛行的“员工工作数据归公司所有”,能否凌驾于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之上?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否定回答。法院认定,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虽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殷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他人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王湘羽表示,上述判例给予了启示,声音作为人格权客体,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授权必须由本人作出,且授权他人进行AI化使用应单独、明确取得该自然人的授权。因此,AI蒸馏应有明确的授权。

算法的隐形管控

如果说AI声音侵权侵蚀的是个体人格尊严,那么平台算法的高压派单与量化考核,则直接击穿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底线与生存尊严。

2024年7月审结的外卖骑手孙某案,是千万灵活就业劳动者处境的真实缩影。送餐途中的一场意外,让孙某遭遇骨折伤病,本该由用工方承担的保障责任,却被商贸公司以“众包不属于劳动关系”推诿,平台企业则以“仅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参与用工”为由抽身,双方不约而同把用工责任彻底悬空。

在孙某案中,审理法院跳出书面合同的形式桎梏,以穿透式司法思维还原用工本质,确立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认定标准。人格从属性层面,算法主导派单、限定路线、压缩时效,骑手丧失工作自主选择权;经济从属性层面,收入完全依附平台订单分配,没有议价空间与收入自主权;组织从属性层面,骑手必须遵从平台考勤、奖惩、服务规范等管理制度,实质被纳入平台的组织管理体系。

这一裁判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精神同频,确立了“不看合同名头,只看实质管理”的审判原则。

王天玉认为,现行“劳动法—民法”二分法已难以适配算法支配下的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既非纯粹的从属劳动,也非完全独立劳务,亟需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确立介于传统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之间的权益保障规则,堵住平台借技术外壳规避用工责任的制度漏洞。算法的天然逐利性,注定了它只追求配送效率与接单指标,无视人的生理极限与安全诉求。

算法的影响力,早已超越外卖骑手群体。当下越来越多的传统职场,开始引入算法排班、算法绩效考核、算法末位淘汰、智能考勤管控。

王湘羽告诉记者,企业通过蒸馏员工数据,以程序化、自动化和标准化的方式嵌入任务分配、绩效评估、实时监控等环节,全程用硬性数据指标管控劳动者的工作。这样的管理方式在降本增效的同时,使劳动者被动贴合算法标准,可能引发隐私侵犯、监控过度、工作过载等情况,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休息权益。

“相比于可视化、具象的传统办公监控,AI数字化用工监控的对象不仅包括员工外化的具体工作行为,还可能包括员工的工作邮件、文档、聊天对话等数字资料以及工作习惯、情绪、心理倦怠、离职意愿等内部心理状态。由此导致司法层面上最大的风险在于证据的固定与认定难度提高。权利受侵犯的员工难以拿到算法规则、数据来源、授权记录、决策日志等核心证据,法院也常因‘技术壁垒’无法强制披露,侵权事实难以认定。”王湘羽说。

王湘羽表示,该案的裁判逻辑对于涉及普通职场算法考核的案件具有适用参考价值。“禁止算法歧视或侵犯劳动者人格权。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属于一般人格权。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告的主张及侵权事实,审查被侵害的权利落入哪项法益的保护范围,从而确定法律适用。如果同一行为同时侵害多个法益,则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在认定具体的侵权责任时予以综合考虑。建议员工及时留证,如果发现人格权、个人信息等受到侵犯,第一时间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

算法黑箱困局

相较于可感知的声音复刻、显性的算法派单,隐匿在后台的算法黑箱,更制造了一种无形的权利不对等,让普通用户与劳动者陷入困境。

2023年6月审结的唐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案中,用户唐某某在平台发布即时原创文字内容,被平台算法自动判定为“含AI生成内容未标注”,随即被隐藏作品、账号禁言一天。面对用户申诉,平台拒绝解释判定逻辑;进入司法程序后,依旧回避披露算法识别规则、审核标准与决策依据。

王湘羽表示,算法黑箱在司法审判中最突出的问题正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举证能力失衡。平台独占算法代码、识别模型、审核规则,处于绝对信息优势;普通用户和劳动者身处信息盲区,既无法知晓算法决策逻辑,也难以留存证据自证清白。

唐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明确:算法由平台掌控、规则由平台制定、处罚由平台作出,理应由技术优势方承担算法决策依据、判定逻辑、处置理由的解释说明义务;若无法作出合理、通俗的解释,其对用户的封禁、限流等处置行为,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王湘羽表示,这一裁判规则的价值,早已超越单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整个AI与算法时代确立了一条底层权利逻辑:谁掌控技术话语权,谁就负有解释与举证义务。延伸到职场场景同样适用:当劳动者质疑算法考核差评、智能考勤扣分、算法末位淘汰处分时,有权要求企业公开核心算法规则、出具合理判定依据,而不是以“系统自动判定”为由敷衍搪塞。

三起看似独立的个案,共同拼出了AI浪潮下数字劳动秩序的完整图景:自然人的声线、气质、工作习惯等人格特质,绝非可被随意攫取的免费资源,而是受法律严格庇护的人格权益;算法管理不能成为平台规避用工责任的外衣,只要形成实质劳动管控,就必须承担相应雇主责任;算法黑箱不能成为权力灰色地带,面对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司法更应当精准适用举证规则。

在王天玉看来,面向智能化浪潮,劳动法治的转型方向,应当从传统“保护工作岗位”转向保护每一次劳动行为,以人机协同场景为基点,搭建可流动、可积累、可救济的劳动者权益清单,适配数字劳动秩序的全新治理需求。

“当人工智能全面浸润职场劳动与日常生活,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个案层面的司法救济,更要构建司法判例引领、行政监管兜底、行业自律约束、集体协商补位的多元治理体系。以民法典筑牢人格权底线,以劳动法规约束算法用工边界,以监管强制算法规则公开透明,以持续判例统一裁判尺度。归根结底,技术永远应服务于人,而非支配人;算法可以优化效率,却绝不能消解劳动尊严。”王天玉说。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