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思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技术创新表现为对现有硬件设备内部运行程序的改进。而在专利申请实务中,部分申请人可能会将“软硬结合”的发明构思中涉及计算机程序改进的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对保护客体的特定要求,有的申请人仅将硬件模块构成及其连接关系写入权利要求,而将与硬件模块相关的计算机程序改进内容记载在说明书中,未纳入权利要求范围;另有部分申请人则仅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硬件模块构成及其连接关系,未体现硬件模块内部所需的具体计算机程序逻辑。上述两种情形在实践中均可能引发新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本文结合相关法律依据,介绍针对上述两种情形的审查思路,并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审查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关于实用新型客体判断的相关规定,对于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案件,其客体判断的核心在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在具体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使权利要求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采取了不同的撰写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硬件模块内部的计算机程序涉及对方法的改进,但其仅将硬件模块相关的连接结构写入权利要求,而将涉及程序改进的内容写入说明书。
二是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硬件模块的连接结构,不记载硬件模块内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相关逻辑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第一种情形,申请人仅将硬件模块构成及其连接关系写入权利要求,而将硬件模块中涉及计算机程序改进的部分写入说明书,可提供如下思路作为审查参考:
判断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中是否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技术方案及其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分析申请人的发明构思。需要注意的是,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并重点关注申请人在说明书中的记载,因为说明书中对技术问题的准确描述反映了其真实的改进动机。当发明构思中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时,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硬件模块中涉及改进的计算机程序部分,而该计算机程序部分正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专利审查员可以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要克服该缺陷,需要将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硬件模块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专利审查员可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同时进行假设评述:如果申请人把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硬件模块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那么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第二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撰写方式在实践中也可能给申请文件带来新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然而面对第二种情形,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既不清楚该申请中硬件模块内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相关逻辑流程,也不清楚该申请通过何种现有软件可实现其硬件模块的功能,进而不清楚该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因此,专利审查员可以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案例分析
为使论述更聚焦典型问题,以下案例均为假设情形,仅供说明之用。
案例一:
权利要求1:一种高精度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卫星导航信号天线,射频前端模块,高速A/D芯片,FPGA处理器,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存储芯片,接口模块,显示装置;所述卫星导航信号天线电连接所述射频前端模块,所述射频前端模块电连接所述高速 A/D芯片,所述高速 A/D芯片电连接所述 FPGA处理器,所述 FPGA处理器电连接所述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和所述接口模块,所述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电连接所述存储芯片,所述接口模块电连接所述显示装置。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精度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模块包括 USB接口和 RS232接口。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关键在于判断 FPGA处理器、DSP基带信号处理器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已知,需要结合本案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明确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案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卫星导航接收机定位精度差;其次,厘清申请人采取的技术手段。说明书中记载“一种高精度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卫星导航信号天线,射频前端模块,高速 A/D芯片,FPGA处理器,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存储芯片,接口模块,显示装置;所述卫星导航信号天线电连接所述射频前端模块……所述DSP基带信号处理器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FPGA处理器需要处理五路相关码,其逻辑单元数量大于10万个,FPGA处理器和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处理卫星导航信号,并得到导航定位解……本申请中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FPGA处理器需要处理五路相关码,其逻辑单元数量大于10万个,以满足在对卫星信号码跟踪环路中采用 TK算法的需要”以及“传统的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机在码跟踪环路中采用的是ELP(Early-Late Power,超前减滞后功率型)鉴相器,这种鉴相方法应用的硬件资源相对较少,但是采用这种鉴相方法的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定位精度低,本申请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的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定位精度高,但是需要的硬件资源多,所以本申请FPGA处理器中需要处理5路相关码,其逻辑单元数量大于10万个,以满足在对卫星信号码跟踪环路中采用 TK算法的需要”。从技术问题角度出发,探索申请人的发明构思:本实用新型为提高卫星导航接收机定位精度,其发明构思是在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的码跟踪环路中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这种鉴相方法对硬件资源要求高,因此为适应上述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卫星导航接收机装置的硬件上(如对 FPGA芯片的选取)也需满足一定要求。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软件算法的改进+硬件适应软件算法的改进”的模式来构建新的导航卫星接收机装置,其实质在于对软件算法的改进。
但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忽视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况,其将卫星导航信号天线、射频前端模块、高速 A/D芯片、FPGA处理器、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存储芯片、接口模块、显示装置等硬件模块的连接关系写入权利要求,而将硬件模块中涉及改进的计算机程序部分,即“所述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FPGA处理器需要处理五路相关码,其逻辑单元数量大于10万个,FPGA处理器和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处理卫星导航信号,并得到导航定位解”未记载入权利要求书中,而是记载在说明书中。
由于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需要上述硬件模块中涉及改进的计算机程序部分内容,因此这些内容属于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审查员可以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其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同时进行假设评述:如果申请人把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硬件模块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内容“所述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采用带有 TK算法鉴相方法,FPGA处理器需要处理五路相关码,其逻辑单元数量大于10万个,FPGA处理器和 DSP基带信号处理器处理卫星导航信号,并得到导航定位解”补入独立权利要求,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模块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实质上是对方法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同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案例二: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一种高精度人脸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管理模块,摄像头,红外感应模块,图像预处理模块,高精度 AI分析模块,显示屏,预警模块。其中电源管理模块分别与摄像头、红外感应模块、图像预处理模块、高精度 AI分析模块、显示屏、预警模块相连接;摄像头、红外感应模块与图像预处理模块的输入端相连接;图像预处理模块的输出端和高精度 AI分析模块的输入端相连接;高精度 AI分析模块的输出端和显示屏、预警模块相连接。
对于该案例,首先审查其说明书,对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明确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案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人脸识别装置仅采用摄像头采集人脸图像,没有对采集到的图像进行预处理,识别精度不足”,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为“本申请通过图像预处理模块和高精度 AI分析模块对摄像头、红外感应模块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提高了识别精度”,但是本申请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仅记载了各个硬件模块部件的连接结构,未具体记载本申请中图像预处理模块、高精度 AI分析模块内部的具体工作逻辑和流程,也未记载图像预处理模块和高精度 AI分析模块对摄像头、红外感应模块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的具体工作逻辑和流程,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既不清楚本申请中图像预处理模块、高精度 AI分析模块内部的具体工作方式,也不清楚两个模块对采集数据的处理逻辑和流程,无法明确本申请如何能够解决其所记载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审查员可以此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总结
本文针对实用新型发明构思中涉及计算机程序改进时权利要求中硬件模块忽视计算机程序的两种情形,结合法律依据与实际案例,明确了对应的审查思路:
对于第一种情形,申请人仅将硬件模块写入权利要求,而将程序改进部分写入说明书:若程序改进部分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若补入程序内容,则技术方案因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第二种情形,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记载硬件结构却未体现程序逻辑,则将会因未公开实现技术方案所需的计算机程序逻辑流程,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无法满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核心要求。
综上,两种情形均会给申请文件带来实质性缺陷,需要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特别注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