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公司系“雪王 Logo图形”系列商标(下称权利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蜜雪冰城”品牌及权利商标在市场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此外,蜜雪冰城公司通过对店招、吧台摆件、点餐单、员工工装等元素的统一选择与组合,形成了旗下店铺独特且统一的装修风格与装潢效果,相关元素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蜜雪冰城公司发现,淄博冰某公司在河南、山东、广东等多省市授权他人加盟开设奶茶店,在店铺招牌、奶茶杯、菜单等多处使用被诉标识,其授权加盟门店的装潢(含招牌、前台、店员服装等)与蜜雪冰城公司店铺装潢基本一致。同时,淄博冰某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与“蜜雪冰城”品牌近乎相同的内容,模仿其饮品名称、标识及装潢进行广告宣传,并对外开展加盟招商。顺某小吃店在淄博冰某公司授权下,使用被诉标识及装潢开设奶茶店并销售饮品。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淄博冰某公司辩称,其授权门头虽包括被诉标识,但就普通消费者认知和判断来分析,起区分及识别作用的还是文字部分。被诉门头突出使用的文字与权利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不相同,整体区别明显,两个品牌不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店铺整体装潢具有显著识别性,经广泛推广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淄博冰某公司授权使用及顺某小吃店使用侵权标识、装潢的行为,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淄博冰某公司在微博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顺某小吃店赔偿5000元。
一审宣判后,淄博冰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同时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蜜雪冰城”品牌系列商标及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识别性的门店整体装潢给予全面保护,明确模仿知名连锁品牌标志性商业外观亦构成侵权。在新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的形势下,除注册商标外,门店整体装潢逐渐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新型商业标识,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更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
该案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识别性的门店整体装潢,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该案判决全额支持法定最高500万元赔偿,严厉打击恶意攀附、全面仿冒的“搭便车”行为,为新消费领域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姜旭)
(编辑:刘珊)